实验实训中心管理条例
实验实训中心管理条例
1、 实验实训室是进行教学、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,实验实训室工作是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了加强实验实训中心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培养学生创新能力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2、 实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保证完成各项实验实训任务,不断提高工作和管理水平。根据需要和可能,积极开展科研,实验实训,技术开发与对外技术服务,非我院计划内教学、科研及对外服务,必须经实验实训中心主任上报分院,分院根据学院有关规定,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3、 实验实训中心实行学院、分院二级管理,由分院教学副院长主管实验实训中心工作,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实训中心得日常工作。
4、 实验实训中心用房、实验仪器、设备及辅助设施由分院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分配、调整、购置、使用。任何人不能私自利用实验实训中心财产从事非本院教学科研活动。
5、 实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6、 实验实训中心专职技术人员是实验实训中心的管理责任人。实验实训中心财产的购置、管理,依据《固定资产管理条例》、《低值物品管理办法》、《精密仪器、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》执行。其损坏赔偿依据《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》执行。实验实训中心专职技术人员对损坏了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修理,修好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。
7、 实验实训中心的安全及检查,依据《实验实训室管理条例》、《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条例》执行。
8、 实验实训中心的档案及信息收集工作,依据《实验实训档案管理和收集制度》执行。
9、 学生进入实验实训中心应遵守《学生实验实训守则》和实验实训其它制度。违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、重做实验、成绩不及格、经济赔偿、纪律处分等处罚。
10、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批阅实验实训报告、举行考试(核)、依据《实验实训技能抽测办法》进行,教师应客观、公正、科学地评定学生实验实训成绩,考试成绩及试卷要按时上交分院办公室。
11、 凡指导实验实训的教师在实验实训完毕后,应填写有关表格或记录,与实验实训室责任人办妥交接手续,未办交接手续而出现问题的由指导教师承担责任。
12、 分院应定期开展实验实训中心的检查、评比活动,激励先进,促进工作,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实训室和各人进行表彰和奖励,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、经济赔偿、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13、 本条例未涉及事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